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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共扬州大学委员会党校法学院分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分党校建设,发挥分党校作用,推进我院党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和《中共扬州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共扬州大学委员会党校法学院分校(以下简称分党校)是学院党委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党员进行教育培训的重要阵地,是学院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阵地,是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党员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二条 分党校校长由学院党委书记兼任,党委副书记兼任副校长,分党校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院组织员兼任,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条 分党校的培训以短期集中培训为主,也可以采取专题讲座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党员的培训教育,具体培训形式由分党校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针对发展对象的培训教育应当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且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学时),培训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为重点,广泛开展党规、党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的学习教育。

第四条 培训期间不得无故缺席,原则上不准请假。学员遇特殊情况须请假者,须提前递交书面申请给所在党支部书记,经分党校副校长同意后,报分党校备案。参加短期集中培训的学员,无故缺席1次或请假2次,结业考核不合格。

第五条 参加培训学员应根据学习内容认真撰写学习心得,并提交给所在党支部,由党支部审核后报分党校留存。分党校根据学员提交的学习心得情况对参加短期集中培训的学员进行结业考核。

第六条 参加短期集中培训的学员结业考核合格由分党校统一颁发结业证书。

第七条 分党校可依据《中共扬州大学委员会党校优秀学员评比条例》,在短期集中培训班中评比优秀学员。

第八条 本办法由分党校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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