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速递 > 学术动态 > 正文

学术动态

李云波:民事容忍义务一般规则之构造

摘要:“容忍”有别于“宽容”,它是非基于道德原因的“不赞同、不干涉”。容忍义务与不作为义务、屈从均存在诸多差异,不应混淆。容忍义务是对已发生冲突采取的应对策略,旨在消化冲突,并通过约束救济企图达到策略目标。容忍义务一般适用条件有二:主体受到来自他人行为的轻微不利影响,该行为无不当或仅有轻微不当;容忍义务要求主体应忍受其所受不利影响,不应主张救济。“违反”容忍义务,其后果仅为主体的救济请求得不到司法支持,救济成本自负,但不会因此产生民事责任;因阻挠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并非违反容忍义务的后果,而是违反不作为义务的后果。一方应容忍,并不意味着对方行为值得鼓励,对方行为已越过“确定无责”临界点,来到“确定无责”和“确定有责”的中间地带,并朝“确定有责”的方向发展。原文发表于《求是学刊》2025年6期。

CopyRight © 2009 扬州大学法学院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 3210030201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