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0日下午,法学院举办新学期第1期青年教师学术沙龙。本次沙龙由曲昇霞老师做主题报告,包振宇老师和贾长森老师汇报国家社科选题及思路。本次沙龙特邀蔡宝刚教授、胡吕银教授担任点评嘉宾,张本顺教授、杨昌宇教授、李云波副教授、曾凡燕副教授、刘鹏博士等多位老师共同参与了本次沙龙的讨论。
一、学术报告环节
曲昇霞老师主题报告的题目是《民事送达:从程序推进向辩论权保障的制度转向》。曲老师在报告中指出,我国现行民事送达制度目的定位偏差,立法供给不足,造成了程序推进和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失衡,是“送达难”产生的主因。在尊重当事人主体性的现代民事诉讼中,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应成为送达的根本目的。以当事人本位取代现有的职权本位重塑民事送达目的观,以辩论权保障与程序推进相结合,将送达的完成解构为通知义务的履行与受通知权的行使,是推进民事送达改革的关键。通知义务的履行应合理扩展送达主体,充实直接送达体系,完善送达方式的内在逻辑,并以当事人是否有机会知悉诉讼资料与参与诉讼进程为送达合法性判断标准。明确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以当事人送达地址申报取代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并以系统的送达证明制度修正送达回证,使送达完成不再受制于受送达人的“负面情绪”,回归送达制度保障辩论权行使与推进诉讼进行的应然状态。
二、评议与讨论环节
在嘉宾评议环节,胡吕银教授首先肯定了文章选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指出论文的主要创新点是将送达制度的程序性推进转变为辩护权的保障,研究的精细化程度较高,值得肯定。不过,文章的内容与主题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割裂,文章各个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需要进一步梳理清楚,并有必要对民事送达和辩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进行更加充分的论证,此外,在具体的文字表述方面,有些表达可做适当精简。蔡宝刚教授指出文章题目中程序推进和辩论权保障两个概念之间并非是逻辑上自然延伸的产物,两者之间应当不是转向的关系,而是制度衡量的问题。因此,文章的主题建议调整为“民事送达的目的转向与制度保障—从履行通知义务到注重保障辩论权”,同时在内容上可能需要强化论证通知义务和辩论权保障的关系。此外,文章中的关键词偏多,导致重点不够突出,可将辩论权作为论证的核心,突出文章主题。
在讨论环节,杨昌宇教授建议可以将文章的主题表述修改为制度衔接,以更好反应文章的核心内容以及创新点。张本顺教授指出文章可能需要补充一些典型案例等实证材料增强论证基础,同时需要对辩论权的内容做进一步的诠释。李云波副教授建议文章需要系统性梳理送达难、辩论权和当事人主义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包振宇副教授认为对商事主体和民事主体的送达制度不尽相同,文章中的部分制度建议可能更适合商事送达。陈福胜副教授提出可依据辩论权保护限定本文讨论的送达制度范围,文章中提及的受通知权可能具有权利义务混合性质。刘鹏博士建议凸显研究的中国意识,文章的讨论更多集中于抽象层面,对具体中国问题的关注有待加强。栗明博士指出文章题目中的辩论权涵盖较广,与本文研究关系最紧密的应该是受通知权,可以对文章的题目表述做适当限缩,同时程序推进与辩论权保护之间并非对立的关系,在论述需要妥当处理好两种制度之间的关系。
三、国家社科选题打磨
在这一环节,包振宇老师首先汇报了他的国家社科选题及研究思路和框架。包老师的选题是“数字经济时代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选择改题目的原因是现有的公司股权架构不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公司治理,数字经济时代的突出问题是被代理人成本问题,股东支配力强可能不利于公司发展,因此有必要对现有公司法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进行修正。对于该选题,蔡宝刚教授指出题目的“法律治理 ”范围太广,需要限定研究范围,同时题目中“数字经济时代”概念的规范内涵不确定,需要详细论证。胡吕银教授指出该选题可以成立,不过需要明确的是数字经济时代给公司治理带来的问题究竟是什么,建议进一步观察高科技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以发现更加具体的问题切入点。
贾长森老师汇报的国家社科选题为“道德规范在出罪中的调控原理及实现路径研究”。他指出这一选题旨在研究如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出罪机制弊端。法院在刑事司法审判中排斥道德规范的介入引发了诸多争议,这种做法忽略了刑法实施具有的阶层性差异,可能导致犯罪耻辱感的丧失,应当将道德规范引入刑法体系以增强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控效果。对于该选题,蔡宝刚教授指出道德规范的内涵并不确定,研究过程中需要首先解决道德规范的客观性或者说评判标准问题。另外,道德规范对刑法的介入包括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应当明确研究重心是哪个层面。
围绕曲昇霞老师的报告、包振宇老师和贾长森老师的国社选题汇报,参会的各位老师与报告人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分享彼此的观点见解。最后,曲昇霞老师代表学院做了总结发言,并对下一次的青年学术沙龙进行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