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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艳鹏教授为我院师生作“环境刑事责任的法律射程”学术报告


12月13日下午,上海市高校“东方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青年拔尖人才、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焦艳鹏教授应邀为我院师生作了题为“环境刑事责任的法律射程”的学术报告。本场讲座由扬州大学法学院蔡宝刚教授主持,法学院高永明副院长、谷超博士、部分师生以及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近130人在线聆听了报告。

讲座伊始,焦艳鹏教授从责任的射程谈起,表明决定刑事责任的设置依据是刑法上的可责难性,可责难性主要来源于主观上的罪过心理及客观上的损害或损害可能。紧接着,焦教授从刑事责难的历史演进展开,认为以绝对主观恶作为刑事责任判断规则已经不符合现代社会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在实践中对于主观的探知存在难度。焦艳鹏教授结合案例进一步阐述了可责难性在生态环境领域的体现,表示需要对可责难性进行一定的限制,即与刑法上的“不得已”原则相关联,将可责难性作为入罪依据。对于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关系处理应在论证逻辑上以人为中心。其后,焦教授对不同情形下侵害生态文明的行为进行了责难梳理分析——其一,在污染环境领域中,核心问题在于是否对个人进行责难,尤其是基于生活的污染行为。其二,在破环生态领域中,基于商业的开发与基于生活的利用要做不同的评价。其三,在威胁安全领域中,需要明确维护安全的主体首先是公主体,对私主体应谨慎操作。焦教授基于上述理念提出,所有机关惩治环境资源犯罪要做到具有时代性的罪责刑相适应。最后,焦艳鹏教授总结道:第一,环境刑事责任射程既有刑法机制的限制又与该领域法律发展有着密切关联。第二,环境刑事责任的判定较为复杂,既与刑事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框定的类型化事实有关,又与法官的刑法理论知识、素养等有紧密联系。第三,承担环境刑事责任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同时也要考虑其功能边界。

在提问交流环节,高永明副院长就“抽象危险犯是否会导致行为犯与结果犯区分标准的丧失”、“如何平衡刑法公平正义追求与社会容忍度及技术条件的限制”以及“能否将环境刑事责任射程问题理解为环境刑事责任设定范围问题”与焦艳鹏教授进行了交流。谷超博士还就“生态环境保护中如何处理与文化传承的关系”等问题与焦教授展开了讨论。总结环节中,蔡宝刚教授对焦艳鹏教授全面、深入、逻辑严密的报告表达了感谢,并扩展地提及从生态伦理角度探究可责难性问题。同时,蔡宝刚教授热情相邀焦教授在疫情结束后线下来我院讲座交流。

至此,盛望法治名家大讲堂第63讲圆满结束。(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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