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速递 > 学院新闻 > 正文

学院新闻

叶金强教授为我院师生作:“民法的内在体系及其展开方式”学术报告

 



526日,扬州大学法学院邀请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德国洪堡访问学者,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叶金强教授莅临本次学术大讲堂,作题为“民法的内在体系及其展开方式”学术报告。本次讲座为扬州大学120周年校庆系列学术活动之一,由扬州大学法学院院长蔡宝刚教授主持。法学院、广陵学院师生以及协办单位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线上聆听了报告。

讲座伊始,叶金强教授向同学们介绍了法学学科中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的分野。叶教授认为,根据著名法学学者,如菲利普·黑克、拉伦茨和卡纳里斯的观点,法学的外在体系是指逻辑概念体系,而内在体系是价值判断体系。叶教授指出,内在体系是法的内在理路和意义脉络的体现。法学的研究视域从对概念法学的研究回归到价值法学有着重要意义。这种回归是概念重回工具,使价值重新成为法的核心及意旨所在。


随后,叶教授以民法的基本理念为轴,详细地剖析了我国现行《民法典》中内在体系的构造,将研究视野从基本理论回归具体法律条文,撷取《民法典》中的第3条至第9条,逐一讲解其中蕴含的各项重要原理及其基本定位,重点解析了“私的自治”,“信赖原则”,“公序良俗”,“公平”及“诚实信用”这几大原则在现行法律中的基本建构方式及运用。

紧接着,叶教授将话题拓展至内在体系的展开模式,更进一步地展现了私法秩序的具体构造。叶教授指出,民法的价值基础实际上是由复数的原理构成的,在现实运用中不难发现这些原理存在角力,既存在竞争也存在合作。根据法学学者拉伦茨的观点,这是因为“原则”和“规则”间又存在分野。规则的存在方式只有两种,“全有”或“全无”;而原则只能或多或少程度实现,每一原则向其他原则让步,直到两者都可以达到“最佳”实现的状态。叶教授认为,这就要求我们在现实的立法及司法活动中构建以多种要素组成的综合评价框架,即动态体系,在个案中根据实际出现的要素数量及强度,权衡得出结论。对于这个略显复杂的理论,叶教授通过两个具体的案例,意思瑕疵的效果以及承诺传递延迟生动地展现了动态体系的实际运用。

讲座最后,同学们热情饱满,并且向叶教授提出了一些自己的问题,叶教授也耐心地解答了老师和同学们对于讲座内容的一些问题,蔡宝刚院长对这场讲座进行了总结。本场讲座中,叶教授的讲解脉络清晰、深入浅出、理论联系实际,引导同学们法学的视角感受私法的价值流变,并且反思了法律安定性和法律构成动态化之间的关系。

至此,我院百廿校庆系列学术讲座第场圆满结束。(法宣)


叶金强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德国洪堡访问学者,兼任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出版有《信赖原理的私法结构》《公信力的法律构造》《担保法原理》等著作,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期刊上发表论文50余篇。



CopyRight © 2009 扬州大学法学院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 3210030201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