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8日上午,应扬州大学法学院邀请,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浩教授莅临我院作了题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变迁”的学术报告。
本次报告是“盛望法治论坛”系列讲座之一,由我院王承堂院长主持,学院部分教师、本科生、研究生等100余人聆听了报告。

讲座伊始,李浩教授通过2012年民诉法关于公益诉讼修改前是否存在过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为问题抛砖引玉,对民事公益诉讼中公益的定义做出了探讨。
首先,李教授以邱建东诉某电信案及方城县人民检察院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为例,分别介绍了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两种定义,一为以原告起诉目的为标准,一为以原告起诉目的和有无直接利害关系为标准。李教授认为,公民为了个人利益提起诉讼,但如果此利益实质上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则该诉讼也应当属于公益诉讼。此外,李教授还认为,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以前,公益诉讼实质就已经存在。

其次,李教授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解读,结合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对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进行一一分析,得出行政机关最为符合55条中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机关”这一概念的结论。原《民事诉讼法》规定要求原告符合主体资格需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55条的规定就是允许同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也可以成为原告。随后,李教授通过梳理出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从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门槛外进入到门槛内的变迁历史,又从法理、修法前的试点实践工作情况、《英雄烈士保护法》立法及实践与民诉法规定的关联入手,向同学们详细介绍了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公益组织的原告资格的适用性与正当性。
最后,李教授以201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为背景,对当下热门的“生态损害赔偿诉讼”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从多角度分析了该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关系。李浩教授认为该诉讼为特殊的公益诉讼,与其他主体的公益诉讼存在区别,并提出政府和环保组织在主体上应该是竞争关系,检察机关对生态赔偿之诉应摒弃刑后民的做法,采取以赔偿修复换取减刑等措施才更有利于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
李浩教授的讲座逻辑清晰、观点鲜明,极大地启发了大家的思维。
最后,王承堂院长对此次报告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历时二个小时的报告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