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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鲁汶大学Geertrui Van Overwalle教授莅临我院做学术报告

2019年4月13日下午,应扬州大学法学院邀请,比利时鲁汶大学和荷兰蒂尔堡大学Geertrui Van Overwalle教授莅临我院作了题为 “共享经济与知识产权:中欧路径比较”的学术报告。

本次报告是“盛望法治论坛”系列讲座之一,由我院王承堂院长主持,法学院部分教师、本科生、研究生及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等200余人聆听了报告。

首先,Geertrui Van Overwalle教授介绍了当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利弊。传统的知识产权体系,尤其专利权体系,是一种排他性非常强的体系。在这种权利体系中,主要采取了财产权利的规则,具有不可让与性。专利权的保护采取的是一种确权的保护模式,权利人享有的是一种排他的、独占的权利,一方面起到激励权利人的作用,但另外一方面有可能会影响创新。因专利丛林的属性,进入专利领域,却不知道该专利属于谁,可能会抑制发明创造,需要进行大量的谈判才能获得专利使用权,浪费了大量资源。因此,专利权到底是促进了创新还是阻碍了创新,值得我们思考。

其次,Geertrui Van Overwalle教授在美国学者论文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她认为,专利权存在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公地悲剧是每个人都可以无条件使用专利,反公地悲剧则是设置太多的门槛,反而对资源利用不足。Geertrui Van Overwalle教授基于这样的理论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在专利领域当中,这种反公地悲剧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不准确的。她以基因序列进行分析,认为专利权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介入公共资源。如大量的专利在基因上产生,后来者想要在基因上作出创新,必须要取得专利权人的同意。反公地悲剧为这些后来者设置了更多门槛,就没有人能够使用这些公共资源。

Geertrui Van Overwalle教授研究发现这种理论是错误的,这种矛盾其实可以用合法的方式解决。专利权人可能会因为自己的信仰或高昂的注册费用,愿意将自己的专利共享给其他人,使得该成果进入公共领域,此时就会产生公地悲剧,导致专利权人的私人权益受损,影响创新。为此,Geertrui Van Overwalle教授提出了新的思路,如果专利权人提出共享专利的模式,法律应该对这种模式予以保护。

最后,Geertrui Van Overwalle教授通过案例进行分析,发现这种方式在生活中已经出现,即通过标准化的协议,进行普遍性的授权,不需要专利权本人的同意,他只需要按照专利权进行收费,从财产规则变成责任规则。至于这种模式是一种自愿模式还是国家强制模式,Geertrui Van Overwalle教授认为这是一种选择性制度、共享性制度,应当缴纳一定数额的专利费,这也给其他发明人以激励,实现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均衡。当然这种制度需要在立法层面提供一种制度框架,这样更有利于立法者调和专利权人权利保护和鼓励创新二者之间矛盾。

Geertrui Van Overwalle教授的讲座风趣幽默,理论与案例相结合,向所有与会人员介绍了欧洲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最后,我院马辉老师对报告进行了简要总结与点评,报告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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