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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法治发展的文化机理”学术研讨会在我校隆重举行

4月19日至20日,由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主办,我校法学院、中国法律文化与法治发展研究中心和南京师范大学江苏法治发展研究院承办的2014年“区域法治发展的文化机理”学术研讨会在我校隆重举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张文显教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公丕祥教授发表讲话。校党委书记夏锦文教授主持会议开幕式,校长焦新安教授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张文显教授在对学术研讨会作总结讲话时指出,本次会议是2013年10月在南京就“变革时代的区域法治发展”形成“八点共识”的基础上,又一次集中探讨区域法治发展重大问题的标志性会议。与会专家学者就区域法治发展的文化机理问题展开了热烈而严谨的讨论,是一次不同观点的直接交流与碰撞,形成了与“南京共识”相对应的“扬州棱镜”。在促进学术繁荣和知识增长问题上,“扬州棱镜”和“南京共识”的价值是同样巨大的。张文显教授从区域法治发展的文化机理的概念、是否存在“区域法治文化”、经济区域与文化区域空间上的不对称、“法治文化的认同”与“法治的文化认同”的区别、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辨析、是否存在区域司法文化、区域发展法学的研究对象与内容、关于“外嫁女权益”等三个案例的法文化解释等八个方面对本次研讨会各位专家学者的观点进行了点评和总结,并发表了自己的独到见解。

公丕祥教授在致辞中指出,法的现象的社会历史运动过程,具有特定的时间性和空间性,从而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程度差别,凝结为独特的法的现象的历史个性。在一个主权国家里、疆域范围内,这种独特的历史个性,则不可避免地造成这个国家法治发展历史进程的丰富多姿,形成国家法治发展统一性基础之上的区域法治发展的区域化的格局,从而构成不可遏制的区域法治发展进程。影响和制约这个历史进程的固然有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因素,但同时更为重要的是这个特定区域的文化生活状况,换句话说,法治发展具有自身独特而鲜明的文化意义。公丕祥教授强调,决定法的文化历史进程的文化差异性的条件和因素,在很大程度上要从不同文化区域的文化生活中去找寻。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进程中,高度关注和深入探讨区域法治发展与文化生活状况之间的内在关联,揭示区域法治发展的文化机理,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张保生教授、上海交通大学郑成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卞建林教授、华南理工大学葛洪义教授分别主持了四个单元的主题研讨和学术探讨,南京师范大学龚廷泰教授主持了研讨会的总结会议。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15所高校和科研院所的50余名专家学者以及我校法学院师生代表出席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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