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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

扬州大学中层以上干部廉洁自律暂行规定(九条)

扬州大学中层以上干部廉洁自律暂行规定(九条)

为了加强我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广大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我校中层以上干部廉洁自律暂行规定(九条)。全校中层以上干部必须结合中央、省和本校的其他党纪、政纪规定严格遵守,并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

一、未经党委批准,不得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任职务(包括名誉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个人私自领取或以其他任何名义(含亲友的名义)领取报酬,确需领取的报酬必须上交学校统一安排处理;

二、在招生、分配、学籍管理、干部任免、人员调动、职称评定、财务审计、产业经营等公务活动中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接收礼品,吃喝玩乐、谋取私利;

三、不得在基建工程招标投标、承包、物资采购中违反有关规定和不按规定程序办事,不得借工作之便收受礼品、吃喝玩乐,不得接收账外回扣,凡无法拒收的必须登记上交;

四、不得利用职权在分房、购房、装修住房中违反规定,侵占国家和群众利益;

五、接待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标准,不得擅自增加陪餐人数,不巧立名目用公款招待与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亲友;

六、重大问题的决策和较大数额经费的安排使用须经集体讨论,不得个人擅自决定;

七、不得借组建调整机构、学院和专业之机侵吞、挪用、私分学校和集体的资金、物资;

八、自觉贯彻执行“收入申报”、“礼品登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书”等制度;

九、校机关在各学院召开内部工作会议,凡半日内的会议,一律不得在各学院用餐,一日以上的会议,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吃工作午餐。

(扬大纪(1996)10号)

(发文日期199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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