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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扬州大学法学院 “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第二课堂”的育人功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扬州大学关于加强第二课堂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扬州大学“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课堂”学分为6个必修课程学分,纳入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取得6个学分后方可毕业。“第二课堂”学分采用积分换学分的方式,学生取得24个“第二课堂”积分可获得6个学分。

第三条  成立学院“第二课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党政一把手兼任,负责《扬州大学法学院“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的指导、检查等工作;成立学院“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院团委书记兼任,负责全院学生“第二课堂”学分申报材料的审核等工作;各班级成立“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小组,组长由班主任兼任,负责本班级学院“第二课堂”学分申报材料的收集等工作。

第二章  “第二课堂”模块内容

第四条  “第二课堂”学分实施主要围绕生涯规划指导、素质拓展训练、建立评价体系、强化社会认同四个环节进行,注重与专业教育相结合、与课堂教学相结合、与人才培养目标相结合、与社会需求相结合。学生参加活动可获得相应的积分,由思想成长与身心发展、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艺体活动与技能特长等4个方面组成。

1.思想成长与身心发展

学院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如主题班团活动、主题党日活动、国防教育活动等思想引导类活动,参加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月、心理团体辅导、生涯规划大赛等活动,参加各级各类党、团校培训,取得相关荣誉和证书,可获得相应积分。其中,学生参与心理健康主题活动不少于6次。

2.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

学院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如寒暑假“三下乡”活动、各种类型的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经学校或学院认可的项目,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其中,学生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每次时间不得少于20天,并按规定完成调查报告(心得体会)。参加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20小时。

3.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

学院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活动,在论文发表、出版著作、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各级创新创业作品大赛、自主创业、创业项目评选、科技成果、专题社会调查研究、科普宣传、学术活动、专利申请等方面取得成绩,可获得相应积分。

4.艺体素质与技能特长

学院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艺体活动与技能发展活动,参加校园艺体活动、人文讲座或其他各类文化体育讲座,参加各种国家级、省级、校级文艺体育竞赛,参加社团活动和社会工作,如担任校院两级学生会、团委、学生社团组织以及班团干部考核合格者,由校院组织或选派参加短期培训、考察学习、校外挂职、境外留学交流等并按要求完成既定任务者,可获得相应积分。

第三章  “第二课堂”积分标准与要求

第五条  生参与上述集体活动或单项活动均可获得积分,具体积分种类、项目要求等详见附表1。学院第二课堂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实施情况定期调整积分项目和积分标准。

第六条  学生参加同一活动或项目,取得多项奖励,取最高级别奖项按相应积分计算,各级奖项不重复累加积分。

第七条  凡本办法中未涉及到、但需要予以确认积分的项目,可填写《扬州大学 “第二课堂”积分项目认定申请表》向学院提出项目申请。

第四章  “第二课堂”学分认定时间与方法

第八条 学院一般在每学期的第1周至第4周对上一学期“第二课堂”积分进行认证,具体认证时间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第九条  “第二课堂”积分认定依托大学生成长服务平台Pocket University(简称PU)实施,申请认定类积分经有关部门审定后认证。认证流程如下:

1.学生申请:学生通过PU平台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认证证明材料;

2.学院审核:学院“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公室参照《扬州大学法学院“第二课堂”积分种类表》(附表1)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证明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的申请予以通过审核并加以妥善保管;对证明材料不全及无效的申请应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到学生本人,让其及时补交、修改、更正或退换相应材料,材料不符合认证标准的,及时退还给学生。

3.公示:审核完成后,将拟通过积分认证的学生名单进行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完成无异议后提交学院“第二课堂”工作领导小组。

活动参与类积分由学生在PU平台报名、签到、参加的方式获得。

第十条  为确保学生顺利毕业,学生原则上应在四年级第一学期开学前取得规定的“第二课堂”学分并进行积分认证转换,在每个模块内容不少于3个积分的基础上,学生累计获得24个“第二课堂”积分,课程成绩计为合格,累计获得30个“第二课堂”积分(含)以上,课程成绩计为良好,累计获得40个“第二课堂”积分(含)以上,课程成绩计为优秀。学生取得的“第二课堂”积分可作为评奖评优的依据。

第十一条  “第二课堂”积分认证和管理单位应本着严肃、认真、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认证,学院“第二课堂”学分管理领导小组在全院学分认证工作完成后将对各班学生认证材料、认证过程进行抽查、复核。凡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及时进行“第二课堂”积分认证,并适时查询、核对自己的积分获取情况,建议学生每一学年应完成8个以上的积分。

第十三条  各班级“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小组应对本班学生“第二课堂”积分实时监控,及时提醒,特别是对应届毕业班学生要给予重点关注,及时督促完成积分认定。学生在大学期间未能取得“第二课堂”学分的原则上须在两年内补修完成。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7级本科生开始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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