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党字[2012] 3号
关于印发《扬州大学法学院关于在本科生中建立
导师制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根据《扬州大学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条例》(扬大委〔2006〕33号)以及《扬州大学法学院“三育人”工作实施条例》(法院党字[2007] 1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经研究,制定《扬州大学法学院关于在本科生中建立导师制的实施意见》(暂行),现印发给各部门,望遵照执行。
附件:扬州大学法学院关于在本科生中建立导师制的实施意见
中共扬州大学法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扬州大学法学院关于在本科生中建立导师制的
实施意见(暂行)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根据《扬州大学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条例》(扬大委〔2006〕33号)以及《扬州大学法学院“三育人”工作实施条例》(法院党字[2007] 1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法学院本科生导师制首次将在全院教职工和2010、2011级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实行。今后于每届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安排到位。
第二条 师生互选流程
1、学生选择导师:每位学生可以按第一志愿、第二志愿选择两位教师。
2、院团委对学生选教师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3、教师选择学生:每位教师按每届2~3人进行选择。
4、由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领导小组最终确定师生互选名单。
第三条 导师职责
1、结合本职工作自觉对学生进行政治方向、理想信念、道德情操、专业知识、学风纪律等方面的教育引导,共同营造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格局。
2、关心学生的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结合学生思想状况和心理特点,主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
3、在学校科技创新基金申报、各类专业竞赛活动、职业生涯规划、学术论文写作、就业等方面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4、每学期与所联系的学生至少进行一次谈心。
第四条 学院成立本科生导师制实施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学院本科生导师制相关工作。
组 长:卢 彪 蔡宝刚
副组长:洪 岑 钱玉林 胡吕银
成 员:卢 彪 蔡宝刚 洪 岑、钱玉林、胡吕银、张 彦、
张毅辉、张 芳
秘 书:张 芳
第五条 本科生导师制实施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学院本科生导师制相关工作,对本科生导师制的实施进行相应检查督促,组织“本科生导师制”的理论及工作研究,对导师进行定期考核评比。
第六条 本条例由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