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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扬州大学法学院关于在本科生中建立导师制的实施意见

法院党字[2012] 3号

关于印发《扬州大学法学院关于在本科生中建立

导师制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根据《扬州大学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条例》(扬大委〔2006〕33号)以及《扬州大学法学院“三育人”工作实施条例》(法院党字[2007] 1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经研究,制定《扬州大学法学院关于在本科生中建立导师制的实施意见》(暂行),现印发给各部门,望遵照执行。

附件:扬州大学法学院关于在本科生中建立导师制的实施意见

中共扬州大学法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扬州大学法学院关于在本科生中建立导师制的

实施意见(暂行)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根据《扬州大学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条例》(扬大委〔2006〕33号)以及《扬州大学法学院“三育人”工作实施条例》(法院党字[2007] 1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法学院本科生导师制首次将在全院教职工和2010、2011级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实行。今后于每届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安排到位。

第二条 师生互选流程

1、学生选择导师:每位学生可以按第一志愿、第二志愿选择两位教师。

2、院团委对学生选教师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3、教师选择学生:每位教师按每届2~3人进行选择。

4、由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领导小组最终确定师生互选名单。

第三条 导师职责

1、结合本职工作自觉对学生进行政治方向、理想信念、道德情操、专业知识、学风纪律等方面的教育引导,共同营造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格局。

2、关心学生的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结合学生思想状况和心理特点,主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

3、在学校科技创新基金申报、各类专业竞赛活动、职业生涯规划、学术论文写作、就业等方面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4、每学期与所联系的学生至少进行一次谈心。

第四条 学院成立本科生导师制实施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学院本科生导师制相关工作。

组 长:卢 彪 蔡宝刚

副组长:洪 岑 钱玉林 胡吕银

成 员:卢 彪 蔡宝刚 洪 岑、钱玉林、胡吕银、张 彦、

张毅辉、张 芳

秘 书:张 芳

第五条 本科生导师制实施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学院本科生导师制相关工作,对本科生导师制的实施进行相应检查督促,组织“本科生导师制”的理论及工作研究,对导师进行定期考核评比。

第六条 本条例由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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