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生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扬州大学法学院“三育人”工作实施条例》(暂行)的通知

工作实施条例》(暂行)的通知

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以及《扬州大学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条例》精神,学院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结合我院实际,研究制定了《扬州大学法学院“三育人”工作实施条例》(暂行),现印发给各部门,望遵照执行。

附件:扬州大学法学院“三育人”工作实施条例

中共扬州大学法学院委员会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扬州大学法学院“三育人”工作实施条例(暂行)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以及《扬州大学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条例》精神,坚持“学校教育、育人为本,德智体美、德育为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我院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以下简称“三育人”)工作,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全院教职员工都负有育人职责,在教学、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坚持以育人为本,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结合本职工作自觉对学生进行政治方向、理想信念、道德情操、业务知识、学风纪律等教育,共同营造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格局,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第二条 教书育人的基本要求

学院党委着力“师表工程”建设,以党风带动教风,以教风促进学风,从而形成优良院风。学院着力教师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培养,重视教师道德修养、知识水平、文化水准和精神面貌的改善,提倡“明师德、树师魂、强师能”,既教书又育人,既做“经师”,又做“人师”,形成“治学严谨、从严执教,教书育人”的良好教书育人氛围。

(一)不断提高师德和业务水平,言传身教,公平公正,清正廉洁,以高尚的师德师风、严谨的治学态度、较高的学术水平教育和感染学生。

(二)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因材施教,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贯彻素质教育的要求,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三)了解学生思想状况和心理特点,尊重学生人格,在课堂教学、作业、实验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注意挖掘教育素材,把思想教育渗透于教学过程之中,按有关规定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用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教育学生。

(四)认真执行教学工作规程,模范遵守课堂讲授纪律和学术道德规范,严谨笃学,成为学生热爱学习、追求真理的楷模。

第三条 管理育人的基本要求

法学院学生工作实行“党委领导、团委指导、学工办运作、班主任具体负责”的总体管理育人格局;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学生为中心,素质拓展为抓手,成人成才为目的”的学生工作总体思路;把握以“崇尚公平正义、专业基础扎实、业务技能精湛、文化素养深厚、身心素质健全”的素质拓展总体目标;在全院上下形成:“以‘学’营造良好氛围、以‘用’彰显综合素质、以‘信’汇聚思想主流”的良好管理育人氛围。

(一)加强思想道德修养,认真学习现代管理知识,提高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以一流的工作业绩、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高尚的道德风范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教育影响学生。

(二)坚持依法治校,规范管理,把严格日常管理与引导学生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道德风尚结合起来,寓教育于日常管理之中。

(三)围绕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尽心尽职地做好本职工作,勤政廉政,秉公办事,尊重学生,关心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与学生的联系和沟通,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倾听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服务育人的基本要求

学院坚持以生为本,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坚持依法治院,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进一步关心我院生活困苦、学习困难、心理困惑的学生,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一)掌握本岗位工作所必需的业务知识,遵守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切实关心学生生活,努力为学生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以积极的工作态度和优质的服务感染和教育学生。

(二)树立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思想,发扬不怕苦累、甘于奉献的精神,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寓教育于优质服务之中。

(三)把班主任队伍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作为育人的一个窗口,工作主动、热情、周到、高效,在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文明礼貌、讲究卫生、爱护公物、勤俭节约等方面为学生做出表率。

(四)积极组织和参与文明共建,学院在“三育人”过程中,充分发挥共建渠道,提高育人的效果。认真开展教工党支部与学生党支部的共建活动,采取1名党员教师3—4名学生党员的形式,进行学术指导;全院7个教研室和办公室与8个学生班级结成共建对子,落实校机关领导干部、院领导联系学生班级制度;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协助学院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拓宽学生就业的渠道,努力为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氛围。

第五条 学院党委利用政治学习时间组织广大教职工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广大教职工的育人意识,为“三育人”工作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学院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三育人”先进典型,为“三育人”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学院将“三育人”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院预算,对“三育人”活动经费予以保证。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三育人”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全院“三育人”工作。

组 长:顾瑞漒

副组长:焦富民

秘 书:滕 静

成 员:顾瑞漒、焦富民、卢 彪、钱玉林、蔡宝刚、邓兴明、胡吕银、

张毅辉、滕 静

第七条 “三育人”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三育人”工作;对学院教职工“三育人”工作进行一年一度的考核,评选先进个人并进行全院表彰;按照《法学院优秀班主任评比条例》(试行)进行一年一度的学院优秀班主任评比表彰;积极开展全院的“三育人” 活动;组织“三育人”理论及工作研究。

第八条 畅通民主渠道,认真听取学生意见,对不能认真履行育人工作职责、消极敷衍的教职员工,要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育人基本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九条 由学院“三育人”工作小组负责本条例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CopyRight © 2009 扬州大学法学院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 3210030201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