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生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法学院对外宣传报道奖励办法

扬州大学法学院对外宣传报道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鼓励全院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对外宣传工作,为学院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进一步扩大学院的社会影响,根据《扬州大学对外宣传报道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学院对院内各部门(个人)在正式的新闻媒体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正面宣传我院形象的作品给予适当奖励。

对院内各部门(个人)在扬州大学校园网上发布的正面宣传报道我院形象的信息亦给予适当奖励。

在正式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但仅属工作总结性或情况反映类的作品不予奖励:凡支付赞助费、广告费、版面费的作品不予奖励;在学校校园网以外的网络媒体上发表的宣传作品暂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二条 奖励标准

第l款 在《人民日报》、《半月谈》杂志等国家级新闻媒体以及《求是》杂志上公开发表的500字以上作品,按其稿酬的6倍予以奖励,500字以下作品按其稿酬的1倍予以奖励;中央电视台播发的作品视其频道、栏目和长度等具体情况确定奖励标准,额度是其稿酬的4—6倍。

在《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青年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国家级新闻媒体以及《中国高等教育》杂志上公开发表的500字以上作品,按其稿酬的5倍予以奖励,500字以下作品按其稿酬的3倍予以奖励。

在其他国家级行业报刊上公开发表的作品,给予稿酬2倍的奖励。

第2款在《新华日报》等省级新闻媒体以及《群众》杂志上公开发表的800字以上作品,按其稿酬的5倍予以奖励,800字以下作品按其稿酬的3倍予以奖励;江苏电视台播发的作品视其频道、栏目和长度等具体情况确定奖励标准,额度是其稿酬的2—4倍。

在《扬子晚报》、《服务导报》、《江苏经济报》、《江苏科技报》、《江苏法制报》、《江苏工人报》、《江苏环境报》、《江苏农科报》、《成才导报》、江苏人民广播电台等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的宣传作品,按其稿酬的2倍予以奖励。

第3款在《扬州日报》、《扬州晚报》、扬州电视台、扬州人民广播电台等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的宣传作品,按其稿酬的1倍予以奖励。

第4款在《扬州大学报》、等校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的宣传作品,按其稿酬的l倍予以奖励;扬州大学电视台播发的作品每篇奖励10元。

在学校校园网上发布的宣传信息,按每篇5元予以奖励。

第三条 具体规定

l、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部门(个人)将上年有关对外宣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稿酬通知单(或复印件),电视台、广播电台播发作品的播发时间和栏目的通知(或复印件)以及稿酬通知单(或复印件)统一上报综合办公室。

2、获奖作品的作者是部门的,奖励到该部门;获奖作品的作者是个人的,直接奖励到个人;获奖作品是多人合作的,由作者自行协商分配。

3、同一作品多次发表的,以最高稿酬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 表彰工作

学院每年对在本年度对外宣传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扬州大学法学院党委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CopyRight © 2009 扬州大学法学院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 3210030201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