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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法学院 法律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与考核细则

扬州大学法学院

法律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与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律实践活动有序、高效地进行,切实提升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律实践能力和法律职业素养,加强大学与法律实践部门的联系和合作,探索构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根据《扬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细则(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法律实践是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法律实践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律实践是带有研究性质的法律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开展法律实践,既要有助于法律硕士研究生有效掌握法律实务,同时还应该为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提供必要的数据材料支持。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  法律实践的内容

第四条 法律实践课程一般包含法律写作、法律检索、法律谈判、模拟实践训练等环节。课程采取案例研习、法律诊所、模拟实践等方式进行。法律实践内容应符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专业领域培养目标要求。

第五条 法律硕士在学期间,必须参加法律实践训练。法律实践课程共15学分 ,其中法律写作2学分、法律检索2学分、法律谈判2学分、模拟实践训练3学分,专业实习6学分。专业实习过程与实习单位共同考核。

第六条 法律检索是获取法律信息的途径,也是法律执业者的基本技能。法律硕士研究生必须熟悉常用专业法律信息数据库,如:(1)法律数据库或在线法律服务;(2)北大法宝(中文库)/(英文库)等。法律硕士研究生应在指导老师指导下至少完成两份检索报告。

第七条 法律写作是法律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基本技能。法律硕士研究生必须熟练掌握公安司法机关常用法律文书的写作规则和要求,掌握律师实务中常用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技巧和要求,掌握常见法学论文写作的基本技巧和方法。法律硕士应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至少完成两份法律文书的写作,并记载于《法律实践工作志》内。

第八条 法律谈判一般由教师组织,通过情景设计模拟进行,也可以在律师事务所进行,时间累计一般不少于32课时。课程结束后应提交本人参与的至少两份法律谈判训练记录

第九条 模拟实践训练以在学院模拟法庭进行模拟训练为主,辅之以在法院实践为辅。每位法律硕士研究生一般须进行5-6次以上的模拟实践训练,训练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小时。其中,有三年以上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律硕士研究生模拟实践训练教学环节可免修。训练结束后,每位法律硕士研究生应提交模拟实践训练记录表(小结)五至六份(填写至《法律实践工作志》内)。

第十条 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实务实习时间累计一般不少于一年。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实务实习,可在原单位进行,也可在实习单位进行,实习时间不少于6个月。实务实习结束后应提交八至十份实务实习周志(小结)。实务实习周志和个人实习小结分别填写至《法律实践工作志》和《法学院研究生实习手册》内。

法律硕士研究生实务实习主要内容:

()在法院实习的主要内容

参与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具体包括:参与开庭审理,担任书记员出庭记录,制作法律文书,整理案卷材料等。

()在检察院实习的主要内容

参与公诉,包括公诉法律文书制作,公诉案件证据材料的核实,出庭参与公诉,公诉材料的整理等;参与检察院管辖案件的侦查,包括对刑事侦查技术的了解,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对证人的询问,调查笔录的制作等;参与对司法工作的检察监督。

()在公安机关实习的主要内容

参与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参与户政管理。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主要内容

参与刑事辩护,熟悉律师出庭辩护的工作内容,会见当事人,学习出庭辩护中的技巧,掌握辩护词的写作等;参与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包括证据收集,代理词写作,代理技巧,质证技巧的掌握等;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申诉和行政复议等。

(五)在其他法律实务单位实习的主要内容

参与符合岗位需要的与法律实务相关的实践活动。

第三章 法律实践的组织

第十一条 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律实践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实践即法律写作、法律检索、法律谈判、模拟法庭训练等环节一般安排在第一学年校内进行。分段实践即实务实习环节采用为期一年的实习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实务实习可安排在两个学年分段进行。

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律写作、法律检索、法律谈判、模拟法庭训练可以在集中授课时进行,实务实习一般安排在课程集中学习外的时间内进行。

第十二条 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法律实践单位必须是国内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

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律实践单位可由学院统一安排在研究生工作站或研究生自行联系实践单位进行。研究生本人联系实践单位,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实践单位出具接受意见,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律实践原则上安排在本人工作单位和基层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导师组成员等组成的学院法律硕士法律实践教育领导小组,负责法律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律实践各环节由学院指定校内实践指导教师负责法律实践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校内导师对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负全面责任,应切实承担起法律实践的指导工作。学院领导小组、校内实践指导教师、校内导师分工合作,确保法律实践的顺利开展。

学院法律实践教育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有:联系落实实践单位,组织制订实施细则,委派实践专门管理人员,组织实习动员、培训和总结工作,审核自主联系法律实践事宜,处理实践活动中的重要问题,管理实践经费,组织实践考核等工作。

校内实践指导教师主要职责有:协助制订法律实践实施细则;协助开展法律实践动员、培训、总结和考核工作;作为学校代表参加法律实践单位实践领导小组,负责与实践单位、实践小组长、实践生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及时处理或反应实践活动中实践生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上的问题和困难;组织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开展法律实践各环节的具体实践活动,督促并指导法律硕士研究生完成实践计划,全面掌握法律实践进展情况;做好法律实践管理工作,法律实践中深入实践单位次数不少于4次;负责法律实践中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和安全管理;完成学院法律实践领导小组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校内导师主要职责有:负责所指导的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加强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律职业规范与伦理的培养;指导法律硕士研究生制订实践计划;加强与法律硕士研究生联系,切实指导法律硕士研究生顺利开展法律谈判、模拟法庭训练、法律文书、实务实习等实践活动(法律实践指导工作以校内导师和校外实践指导教师为主,以校内实践指导教师为辅)。

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律实践由校内导师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和指导工作,不另行委派校内实践指导教师。

第四章 法律实践的管理

第十四条 法律硕士应于第二学期结束前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专业实践计划,并在 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中填写《扬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申请表》,经导师和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专业实践环节。

第十五条 校外专业实践通常安排在第三、第四学期。研究生进入相关单位实务实习前,需签署扬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实务实习登记表,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义务、实习期间的安全责任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六条 学院为4-5名法律硕士研究生安排1名校外实践指导教师。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实践指导教师一般在法律实践单位中选聘,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指导教师一般在其工作单位中选聘。校外实践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细则遵照学校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开展法律实践工作,一般采用实践小组的形式进行编队。实践小组设立小组长1名,由学院指定。

实践小组长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协助组织小组同学开展法律实践工作,督促小组同学完成法律实践计划;以身作则,关心小组同学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负责与实践学校领导、学院、研究生院沟通和联系,及时反映小组同学的情况、建议和要求;协助组织小组同学参加法律实践活动;负责记录小组工作动态、纪律执行情况,做好实践小组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领取、发放、收集和管理实践有关资料;协助做好小组的法律实践总结工作。

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可依据区域分布通过一定形式组合成区域合作性学习组织,加强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法律实践工作。

第十八条 法律硕士研究生应做好实践所需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和法律实践有关要求认真开展法律实践活动。

法律实践期间法律硕士研究生应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有:严格遵守实践单位和学校规章制度、法律实践有关纪律,服从实践单位和学校法律实践安排;按照法律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讲究礼貌,衣着整洁,仪表端庄;尊重双方指导老师和实践单位指导老师,虚心接受指导;严格按照培养目标和法律实践要求,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团结互助,积极开展法律实践活动,努力提高法律实践质量;对于法律实践的意见、建议应通过校内实践指导教师或实践组长有组织地提出,不能擅做主张;切实提升自我安全防范意见,加强自我安全管理。

自主联系法律实践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安全责任自负,并与校内导师保持密切联系,每周必须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向导师汇报实践的具体情况。

第十九条 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律实践期间一般不准请假。特殊原因需要请假时,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获批准后方可离岗。请假1天(含1天)者,须经校外实践指导教师和实践单位批准;请假3天之内(含3天)者,还须经所在校内实践指导教师、学院批准;请假3天以上者,须报研究生院批准。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律实践中,请假超过实践时间1/3以上,实践成绩作不及格处理,不计学分。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律实践专项经费。法律实践专项经费管理细则另行制订。

第五章 法律实践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并逐步完善科学的法律实践考核体系。法律实践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相应学分并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二条 法律实践考核的内容包括法律写作、法律检索、法律谈判、模拟法庭训练和实务实习等环节。法律实践考核的指标包括实践态度、实践能力、实践效果和法律职业伦理等,法律实践考核的标准是高素质法律工作者。

第二十三条 法律实践结束后,法律硕士研究生应提交法律实践工作志1本(内含法律实践计划、实务实习周志、法律文书、法律检索、法律谈判、模拟法庭训练记录表),学院组织对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律实践工作志进行考核。对于免修模拟法庭训练环节者,无需提供该环节小结。

第二十四条 法律写作、法律检索、法律谈判、模拟实践训练环节由校内实践指导教师进行考核鉴定。实务实习等环节考核鉴定以实践单位、校外实践指导教师考核鉴定为主,校内实践指导教师协助考核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法律硕士在校外专业实习活动期间,应坚持填写《法学院研究生实习手册》。在实践结束后的1个月内,在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扬州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表》。由校内外导师、实践单位负责人根据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的表现进行成绩考核评定。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成绩在本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经学院研究生教育工作分管院长签字批准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实践学分及成绩记入成绩档案。

第二十六条  专业实践成绩不合格者,须重新参加专业实践,费用自理。不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未通过者,不得申请毕业和学位论文答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开始施行,2020级可参照本细则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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