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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扬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扬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硕士研究生(下简称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指导教师的政治素养、学术观点、学术水平、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研究生的成长。为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专门人才,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职责。

第二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范围

第一条 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国家学位条例及学校研究生教育方面的各项职责,对培养研究生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务实的精神,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思想素养和业务水平;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在政治方向、道德品质、思想作风、治学态度和科研道德方面对研究生进行教育。

第二条 参与研究生的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培养及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条 参与制定和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与研究生本人共同提出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填写《扬州大学攻读(博)硕士学位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选课和查阅文献资料,定期检查研究生的学习进展情况。

第四条 指导检查研究生的科学研究,确立研究方向,注重培养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并积极为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发表科研成果等创造条件;帮助研究生选择学位论文课题,对学位论文撰写进行全过程的指导和管理,并及时处理、解决发现的问题。

第五条 全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包括指导研究生开展调查研究、选定论文题目,制定论文工作计划以及检查论文进展情况,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论文审定及论文答辩等工作。

第六条 认真开设研究生课程。课程内容应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应努力反映学科的最新发展状况,并能区分出与本科生不同层次的教学要求;所授课程应有课程教学大纲及参考书目,并根据教学计划认真进行考核。结合开课内容,举办学术讲座或组织研究生进行学术讨论。

第七条 指导检查研究生的社会调查、实习和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八条 经常与校内外导师交流硕士研究生培养情况,切磋经验,互相配合;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改革,探索研究生教育的规律,从而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三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

第九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学院和学科带头人的领导下,依据导师职责范围,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十条 学科带头人和院领导应定期检查导师的工作情况,对培养工作质量组织评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能胜任培养工作的导师应进行批评教育并提供帮助,没有明显进步者可经学院向学校提出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的建议。

第十一条 学校定期对导师进行一级业绩评估,主要对导师履行职责情况、指导工作质量、科研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十二条 无故不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因个人原因连续两年不招生者或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及刑事处分者,将建议学校取消其导师资格(所指导研究生由导师组协调转给其他导师指导),以后若再需要指导研究生,必须重新参加导师遴选。

第十三条 准备出国较长时间(1年以上)或调走的导师,不再安排招生,已招的在读研究生,经导师组和学院同意,另聘其他导师指导,并办理相关手续。导师如系校内岗位变动,则必须善始善终完成原定指导任务。

第十四条 对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且工作成绩显著者,可在晋升职称、进修深造和出国做访问学者以及评奖评优、年度考核等方面予以优先。

第十五条 导师应自觉接受上级及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对研究生培养、管理等情况的考察和评估,一经发现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有违背国家方针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做法,将根据有关职责处理。

扬州大学法学院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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