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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扬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制度

(试行)

为了提高和规范我院硕士学位论文质量,保证我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硕士学位论文送审评阅程序,自2008年1月1日起,学院对拟申请毕业的硕士学位论文建立统一送审评阅制度。

一、每年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学生,于3月底之前将是否拟毕业的情况报院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报研究生处。

送审论文之前须向学院提交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学术论文录用通知单(至少一篇),否则不将送审。

二、学校于4月份以学科为单位按规定比例在拟毕业的研究生中进行随机抽检,并公布抽检结果。

三、被学校抽检到的学位论文,按学校规定送检;逾期不能提供学位论文者,今后将继续作为送检对象。

四、未被学校抽检到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由学院统一组织送审。

五、学生提交规定格式学位论文2份(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需交3份),同时提交学位论文Word文档和盲审格式Word文档。

六、评审结果

1、评审专家在评审学位论文后将写出评审意见,并做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修改后复审”或“不同意答辩”等4种评审结论。如评审专家的结论等级不同,则以最低等级作为评审结果;如二位评审专家的结论相反,将请第3位专家评审,取相一致的结论。

2、对于“同意答辩”和“修改后答辩”两种评审结论,论文作者必须对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逐条进行修改或加以说明,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须由导师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3、对于“修改后复审” 评审结论,论文作者须根据专家意见进行认真修改,修改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但不超过一年,修改后的学位论文及有关修改说明须送原评审专家复审,经原评审专家同意答辩后方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4、对于“不同意答辩”评审结论,论文作者须根据专家意见做重大修改,修改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但不超过一年,原先由学校抽检的学位论文修改后由研究生处组织专家重审;原先是学院送审的学位论文修改后由学院组织专家重审。

七、论文评阅经费:学校抽检的全日制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审费用由学校统一支付;学院送审的全日制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经费由学院统一支付,复审或重审的评审费用由论文作者自理。

八、学校抽检的学位论文未经学校研究生处送审或抽检成绩不合格,被检人不得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校抽检的学位论文外,一律由学院送审,未经学院送审或评阅成绩不合格,被检人不得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扬州大学法学院

200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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