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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扬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各学科、专业均可按照本细则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 专业学位授予工作按照本细则,并结合全国各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制定的专业学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开展工作。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照本细则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博士学位

第五条 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六条 博士学位的课程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外国语课。要求扎实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和听说能力。

(三)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四) 课程学习应获得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每门课程成绩达到60分以上,方为合格。课程考试不合格必须重修,且不得超过两门次。

(五)以同等学力考取的博士生须补修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和通过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硕士研究生外语统考。补修的课程应列入个人学习计划,但不计学分。

第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创造性的见解,在理论上或实际上对社会经济建设或本学科发展有较大的意义,表明作者已经掌握了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

第八条 申请博士学位应具备下列科研成果要求之一:

(一)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三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其中在本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一篇。

(二)在本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两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三)获得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排名前8位)或省部级奖励(排名前5位)或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前2位)或出版学术专著(排名前2位),并在本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一篇。

上述要求发表的学术论文,应以博士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生为第二作者)且以扬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在《扬州大学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论篇数多少,只按一篇统计。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审核要求

(一)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培养环节,中期考核合格。

(三)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同意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与审查

(一)博士研究生在论文经导师审阅认可后,于答辩前两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根据论文答辩审核要求进行初审,并组织申请人填写《扬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等有关表格,准备申请材料,报学院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查小组审查。

(三)学院组织由院分管领导、学科负责人、导师等人组成的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课程学习以及论文水平、科研成果等进行全面审查,审查通过后提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论文评阅人名单,报研究生处(院)审核。

(四)博士研究生在本学科内向有关教师和研究生作详细的报告,进行预答辩,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

(一)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为三人,一般应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其中至少两位是校外同行专家。评阅人在《扬州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学术评语表》中除作较为详细的学术评语外,对论文可否递交答辩应提出明确意见。

(二)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采用两种方式进行,即学院送审和学校抽选送审。

1、学院送审:由学院根据经研究生处(院)审核后的三位论文评阅人名单,负责寄送论文评阅材料,并负责收集、整理专家评阅意见。

2、学校抽选送审:由研究生处(院)以一定比例,按专业随机抽选送审论文。评阅意见收集后,由研究生处(院)反馈给各学院。学校抽查评阅的论文,若该生未能按时提交论文,将继续作为下一次抽查评阅对象。

(三)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中如有一位评阅人认为该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或认为需要修改后重新评审,则不能组织答辩。申请人可在半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

第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一)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五至七位专家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专家为博士生导师;成员中必须包括两至三位校外专家,并至少有一位是论文评阅人;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1人(须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二)答辩委员会的职责。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包括审阅论文、评定论文、提出学术评语,对论文是否通过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于每年5月底或11月底前将《扬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和专家评阅意见送研究生处(院),审查合格后方能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学院组织。具体答辩工作由答辩委员会负责。

(三)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论文答辩会,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进行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姓名、专业、学位论文题目等事项。

2、指导教师介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中期考核结果和科研工作及成果等简要情况。

3、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约60分钟)。

4、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5、答辩委员会讨论答辩情况,商定论文评语,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论文成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论文成绩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论文评语并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报送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四)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会议内容做详细记录。

(五)答辩时,如有一名答辩委员因故缺席,应将他的评语及表决意见在答辩会上宣读,其意见应作为有效票计算,如有两名以上委员缺席,不能组织答辩。

(六)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七)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申请博士学位须提供的材料

1、《扬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2、纸质版和电子版学位论文、中外文论文摘要;

3、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

4、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和会议记录(包括录音磁带);

5、《扬州大学博士学位申请表》;

6、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表决票。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评定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总学位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课程学习、科研成果、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核,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并将该决议填入申请人的《扬州大学博士学位申请表》,报研究生处(院)审核。

(二)研究生处(院)审核合格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者,逐个逐项审查评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四)凡答辩委员会未建议授予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学位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某些已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对博士学位申请者分别作出在一年内或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五)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应予公布,公布三个月后无异议者,方可发给博士学位证书,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一)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位论文经答辩表明论文有新的见解,作者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要求

(一)硕士学位的课程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课、基础课和专业课等。课程学习应获得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每门课程成绩达到60分以上,方为合格; 课程考试不合格必须重修,且不得超过两门次。外国语需通过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统考。

(二)以同等学力考取的硕士生,须补修本专业本科5门主干课程,并考试合格。补修的课程应列入个人学习计划,但不计学分。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其基本论点、结论正确,且在学术上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表明作者掌握了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九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科研成果要求

鼓励硕士生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的实际情况,对硕士生提出具体的要求。

第二十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审核要求:

(一)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培养环节,中期考核合格。

(三)完成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同意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与审查

(一)硕士研究生在论文经导师审阅认可后,于答辩前两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根据论文答辩审核要求进行初审,并组织申请人填写《扬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等有关表格,准备申请材料,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查小组审查。

(三)学院组织由院分管领导、学科负责人、导师等人组成的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课程学习、教学实践环节、省学位英语统考情况以及论文水平等进行全面审查,初审通过后提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论文评阅人名单,报研究生处(院)审核。

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为两人,一般应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其中至少有一位是校外同行专家,学校抽选送审均为校外专家。评阅人在《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学术评语表》中除作较为详细的学术评语外,对论文可否递交答辩应提出明确意见。

(二)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采用两种方式进行,即学院送审和学校抽选送审。

1、学院送审:由学院根据经研究生处(院)审核后的两位论文评阅人名单,负责寄送论文评阅材料,并负责收集、整理专家评阅意见。

2、学校抽选送审:由研究生处(院)以一定比例,按专业随机抽选送审论文。评阅意见收集后,由研究生处(院)反馈给各学院。学校抽查评阅的论文,若该生未能按时提交论文,将继续作为下一次抽查评阅对象。

(三)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中如有一位评阅人认为该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或认为需要修改后重新评审,则不能组织答辩。申请人可在半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

第二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一)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五位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一般应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1人。

(二)答辩委员会的职责。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包括审阅论文、商定评价论文标准、提出学术评语,评定论文成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于每年5月底或11月底前将《扬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和专家评阅意见送研究生处(院),审查合格后方能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学院组织。具体答辩工作由答辩委员会负责。

(三)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论文答辩会,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进行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姓名、专业、学位论文题目等事项。

2、指导教师介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中期考核结果和科研工作等简要情况。

3、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约40分钟)。

4、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5、答辩委员会讨论答辩情况,商定论文评语,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论文成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论文成绩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论文评语并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报送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四)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会议内容做详细记录

(五)答辩时,如有一位答辩委员因故缺席,应将他的评语及表决意见在答辩会上宣读,其意见应作为有效票计算,如有两位以上委员缺席,不能组织答辩。

(六)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二十五条 申请硕士学位须提供的材料:

1、《扬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2、纸质版和电子版学位论文、中外文论文摘要;

3、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

4、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和会议记录(包括录音磁带);

5、《扬州大学硕士学位申请表》;

6、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表决票。

第二十六条 硕士学位评定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总学位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人的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课程学习、教学实践环节、省学位英语统考、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核,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并将该决议填入申请人的《扬州大学硕士学位申请表》,报研究生处(院)审核。

(二)研究生处(院)审核合格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者,逐个逐项审查评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四)凡答辩委员会未建议授予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学位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某些已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对硕士学位申请者分别作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授予的硕士学位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第二十八条 以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有关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校图书馆、校档案馆、北京图书馆、中国科技信息中心、中国社科院等单位各一份。

第三十条 学位论文的发表,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扬州大学”。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扬大科字[1996]24号《扬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停止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院)负责解释。

扬 州 大 学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扬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各学科、专业均可按照本细则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 专业学位授予工作按照本细则,并结合全国各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制定的专业学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开展工作。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照本细则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博士学位

第五条 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六条 博士学位的课程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外国语课。要求扎实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和听说能力。

(三)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四) 课程学习应获得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每门课程成绩达到60分以上,方为合格。课程考试不合格必须重修,且不得超过两门次。

(五)以同等学力考取的博士生须补修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和通过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硕士研究生外语统考。补修的课程应列入个人学习计划,但不计学分。

第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创造性的见解,在理论上或实际上对社会经济建设或本学科发展有较大的意义,表明作者已经掌握了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

第八条 申请博士学位应具备下列科研成果要求之一:

(一)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三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其中在本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一篇。

(二)在本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两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三)获得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排名前8位)或省部级奖励(排名前5位)或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前2位)或出版学术专著(排名前2位),并在本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一篇。

上述要求发表的学术论文,应以博士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生为第二作者)且以扬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在《扬州大学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论篇数多少,只按一篇统计。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审核要求

(一)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培养环节,中期考核合格。

(三)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同意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与审查

(一)博士研究生在论文经导师审阅认可后,于答辩前两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根据论文答辩审核要求进行初审,并组织申请人填写《扬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等有关表格,准备申请材料,报学院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查小组审查。

(三)学院组织由院分管领导、学科负责人、导师等人组成的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课程学习以及论文水平、科研成果等进行全面审查,审查通过后提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论文评阅人名单,报研究生处(院)审核。

(四)博士研究生在本学科内向有关教师和研究生作详细的报告,进行预答辩,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

(一)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为三人,一般应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其中至少两位是校外同行专家。评阅人在《扬州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学术评语表》中除作较为详细的学术评语外,对论文可否递交答辩应提出明确意见。

(二)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采用两种方式进行,即学院送审和学校抽选送审。

1、学院送审:由学院根据经研究生处(院)审核后的三位论文评阅人名单,负责寄送论文评阅材料,并负责收集、整理专家评阅意见。

2、学校抽选送审:由研究生处(院)以一定比例,按专业随机抽选送审论文。评阅意见收集后,由研究生处(院)反馈给各学院。学校抽查评阅的论文,若该生未能按时提交论文,将继续作为下一次抽查评阅对象。

(三)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中如有一位评阅人认为该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或认为需要修改后重新评审,则不能组织答辩。申请人可在半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

第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一)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五至七位专家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专家为博士生导师;成员中必须包括两至三位校外专家,并至少有一位是论文评阅人;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1人(须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二)答辩委员会的职责。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包括审阅论文、评定论文、提出学术评语,对论文是否通过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于每年5月底或11月底前将《扬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和专家评阅意见送研究生处(院),审查合格后方能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学院组织。具体答辩工作由答辩委员会负责。

(三)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论文答辩会,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进行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姓名、专业、学位论文题目等事项。

2、指导教师介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中期考核结果和科研工作及成果等简要情况。

3、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约60分钟)。

4、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5、答辩委员会讨论答辩情况,商定论文评语,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论文成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论文成绩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论文评语并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报送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四)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会议内容做详细记录。

(五)答辩时,如有一名答辩委员因故缺席,应将他的评语及表决意见在答辩会上宣读,其意见应作为有效票计算,如有两名以上委员缺席,不能组织答辩。

(六)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七)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申请博士学位须提供的材料

1、《扬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2、纸质版和电子版学位论文、中外文论文摘要;

3、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

4、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和会议记录(包括录音磁带);

5、《扬州大学博士学位申请表》;

6、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表决票。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评定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总学位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课程学习、科研成果、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核,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并将该决议填入申请人的《扬州大学博士学位申请表》,报研究生处(院)审核。

(二)研究生处(院)审核合格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者,逐个逐项审查评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四)凡答辩委员会未建议授予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学位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某些已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对博士学位申请者分别作出在一年内或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五)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应予公布,公布三个月后无异议者,方可发给博士学位证书,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一)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位论文经答辩表明论文有新的见解,作者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要求

(一)硕士学位的课程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课、基础课和专业课等。课程学习应获得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每门课程成绩达到60分以上,方为合格; 课程考试不合格必须重修,且不得超过两门次。外国语需通过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统考。

(二)以同等学力考取的硕士生,须补修本专业本科5门主干课程,并考试合格。补修的课程应列入个人学习计划,但不计学分。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其基本论点、结论正确,且在学术上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表明作者掌握了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九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科研成果要求

鼓励硕士生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的实际情况,对硕士生提出具体的要求。

第二十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审核要求:

(一)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培养环节,中期考核合格。

(三)完成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同意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与审查

(一)硕士研究生在论文经导师审阅认可后,于答辩前两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根据论文答辩审核要求进行初审,并组织申请人填写《扬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等有关表格,准备申请材料,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查小组审查。

(三)学院组织由院分管领导、学科负责人、导师等人组成的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课程学习、教学实践环节、省学位英语统考情况以及论文水平等进行全面审查,初审通过后提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论文评阅人名单,报研究生处(院)审核。

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为两人,一般应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其中至少有一位是校外同行专家,学校抽选送审均为校外专家。评阅人在《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学术评语表》中除作较为详细的学术评语外,对论文可否递交答辩应提出明确意见。

(二)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采用两种方式进行,即学院送审和学校抽选送审。

1、学院送审:由学院根据经研究生处(院)审核后的两位论文评阅人名单,负责寄送论文评阅材料,并负责收集、整理专家评阅意见。

2、学校抽选送审:由研究生处(院)以一定比例,按专业随机抽选送审论文。评阅意见收集后,由研究生处(院)反馈给各学院。学校抽查评阅的论文,若该生未能按时提交论文,将继续作为下一次抽查评阅对象。

(三)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中如有一位评阅人认为该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或认为需要修改后重新评审,则不能组织答辩。申请人可在半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

第二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一)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五位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一般应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1人。

(二)答辩委员会的职责。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包括审阅论文、商定评价论文标准、提出学术评语,评定论文成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于每年5月底或11月底前将《扬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和专家评阅意见送研究生处(院),审查合格后方能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学院组织。具体答辩工作由答辩委员会负责。

(三)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论文答辩会,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进行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姓名、专业、学位论文题目等事项。

2、指导教师介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中期考核结果和科研工作等简要情况。

3、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约40分钟)。

4、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5、答辩委员会讨论答辩情况,商定论文评语,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论文成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论文成绩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论文评语并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报送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四)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会议内容做详细记录

(五)答辩时,如有一位答辩委员因故缺席,应将他的评语及表决意见在答辩会上宣读,其意见应作为有效票计算,如有两位以上委员缺席,不能组织答辩。

(六)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二十五条 申请硕士学位须提供的材料:

1、《扬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2、纸质版和电子版学位论文、中外文论文摘要;

3、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

4、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和会议记录(包括录音磁带);

5、《扬州大学硕士学位申请表》;

6、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表决票。

第二十六条 硕士学位评定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总学位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人的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课程学习、教学实践环节、省学位英语统考、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核,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并将该决议填入申请人的《扬州大学硕士学位申请表》,报研究生处(院)审核。

(二)研究生处(院)审核合格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者,逐个逐项审查评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四)凡答辩委员会未建议授予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学位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某些已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对硕士学位申请者分别作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授予的硕士学位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第二十八条 以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有关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校图书馆、校档案馆、北京图书馆、中国科技信息中心、中国社科院等单位各一份。

第三十条 学位论文的发表,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扬州大学”。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扬大科字[1996]24号《扬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停止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院)负责解释。

扬 州 大 学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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