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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扬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细则

(一)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于每年5月底或11月底前将《扬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和专家评阅意见送研究生处(院),审查合格后方能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学院组织。具体答辩工作由答辩委员会负责。

(三)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论文答辩会,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进行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姓名、专业、学位论文题目等事项。

2、指导教师介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中期考核结果和科研工作等简要情况。

3、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约40分钟)。

4、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5、答辩委员会讨论答辩情况,商定论文评语,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论文成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论文成绩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论文评语并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报送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四)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会议内容做详细记录

(五)答辩时,如有一位答辩委员因故缺席,应将他的评语及表决意见在答辩会上宣读,其意见应作为有效票计算,如有两位以上委员缺席,不能组织答辩。

(六)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二十五条 申请硕士学位须提供的材料:

1、《扬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2、纸质版和电子版学位论文、中外文论文摘要;

3、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

4、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和会议记录(包括录音磁带);

5、《扬州大学硕士学位申请表》;

6、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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