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学科代码:0301
一、培养目标
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为指导,注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务研究,恪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一定的国际视野,具有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或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基础科研的能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够运用外语进行专业研究和学术交流。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熟悉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具有严谨科学学风和良好职业道德的法学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研究方向
1.“法学理论”:主要研究法的一般理论、法社会学、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等基础法学理论与知识。重视法学理论的最新发展动向,着力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党内法规与廉政法治理论、社会治理法治、法律伦理学、人工智能法学等重要主题。
2.“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主要研究宪法基本理论、行政法律关系、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等方面的内容。强调“中国问题、世界眼光”,关注美、欧、俄等世界主要国家宪法学前沿理论问题,着力城市管理和区域社会治理中的现实法律问题研究。
3.“刑法学”:主要研究刑法基础理论、刑事政策、犯罪学等刑事法学领域中的基础理论与实践难题。关注刑法解释、犯罪构成、经济犯罪、刑事责任等具体问题,刑法基础理论与刑事司法实务并重。
4.“民商法学”:主要研究民法基础理论、商法基础理论、财产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与实践。注重对财产法基础理论、公司法的法律解释、亲属法与反家庭暴力法的研究,侧重于对我国转型期的土地问题、国内外经济生活中的合同问题、知识产权问题、《公司法》实施过程的疑难问题、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的研究。
5.“诉讼法学”:主要研究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基本原理与程序构造。通过对诉讼主体、诉讼客体、诉讼权利保障以及诉讼程序等内容的研究,探讨建构更加合理的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刑罚权运行程序。重视诉讼主体权利、刑事辩护制度以及科学证据等问题研究。
6.“经济法学”:主要研究金融法、竞争法、房地产法、财税法等经济活动中的基本法律问题。聚焦经济法基础理论和金融法两个领域,重视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等规制性法律与经济发展的关联性研究,关注互联网金融、信用社、信托、金融监管等领域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7.“国际法学”:国际公法主要研究国际法基本理论、国际人权法和国际责任法。国际经济法主要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与实践、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私法主要研究国际私法基础理论、中国区际冲突法,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
三、学习年限
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休学)。
四、培养方式
采取导师组集体培养与导师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指导方式,以课程学习为主导,通过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完成学科综合考核、中期考核、开题报告、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和实践训练等环节,实现培养目标。
五、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总学分不低于45个学分。其中,学位课程学习不少于28个学分;选修课程学习至少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最低学分,其中跨学科课程学习不少于2个学分;学术活动不少于2个学分。补修课程学分不计入总学分。
课程设置
课程类别 |
课程编号 |
课程名称 |
学分 |
开课学期 |
备注 |
学位课程 |
公共基础课 |
M999X004_1 |
英语I |
2 |
秋 |
必修 |
M999X004_2 |
英语II |
2 |
春 |
M999X026 |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
2 |
秋 |
M999X002 |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
1 |
春 |
学科基础课 |
M04X001 |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
2 |
春 |
M04X002 |
法理学 |
3 |
秋 |
M04X003 |
宪法学 |
2 |
秋 |
M04X004 |
民法学 |
3 |
秋 |
M04X005 |
刑法学 |
3 |
秋 |
M04X006 |
法学方法论 |
2 |
秋 |
M04X007 |
证据法学 |
2 |
秋 |
专业基础课 |
M04X008 |
法学原著导读 |
2 |
秋 |
法学理论方向(导师指导下选修4学分) |
M04X009 |
法律思想史 |
2 |
秋 |
M04X010 |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
2 |
春 |
M04X011 |
宪法学专题 |
2 |
秋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方向(导师指导下选修4学分) |
M04X012 |
行政法专题 |
2 |
春 |
M04X013 |
宪法与行政法案例分析 |
2 |
秋 |
M04X014 |
外国刑法 |
2 |
秋 |
刑法学方向(导师下指导选修4学分) |
M04X015 |
犯罪学专题 |
2 |
春 |
M04X016 |
刑事政策学 |
2 |
秋 |
M04X017 |
商法专题 |
2 |
秋 |
民商法学方向(导师指导下选修4学分) |
M04X018 |
经济法专题 |
2 |
春 |
M04X019 |
物权法专题 |
2 |
秋 |
M04X020 |
合同法专题 |
2 |
春 |
M04X017 |
商法专题 |
2 |
秋 |
经济法学方向(导师指导下选修4学分) |
M04X018 |
经济法专题 |
2 |
春 |
M04X021 |
财税法专题 |
2 |
春 |
M04X022 |
民事诉讼法专题 |
2 |
秋 |
诉讼法学方向(导师指导下选修4学分) |
M04X023 |
刑事诉讼法专题 |
2 |
春 |
M04X024 |
律师实务专题 |
2 |
秋 |
M04X025 |
国际法专题 |
2 |
秋 |
国际法学方向(导师指导下选修4学分) |
M04X026 |
国际经济法专题 |
2 |
春 |
M04X020 |
合同法专题 |
2 |
秋 |
非学位课程 |
公共选修课 |
M999X016 |
科研伦理与学术规范 |
2 |
春秋 |
必选(线上课程) |
M999X017 |
如何写好科研论文 |
1 |
春秋 |
专业选修课 |
M04X027 |
经济犯罪研究 |
2 |
春 |
1.在导师指导下选修不少于8学分; 2.“*”为跨学科选修课。 |
M04X028 |
侵权法 |
2 |
春 |
M04X029 |
知识产权法 |
2 |
春 |
M04X030 |
罗马法 |
2 |
春 |
M04X031 |
法律的经济分析* |
2 |
秋 |
M04X032 |
保险法 |
2 |
春 |
M04X033 |
法律英语* |
2 |
春 |
M04X034 |
反家庭暴力法律诊所* |
2 |
春 |
补修课程 |
本科阶段 补修课程 |
17042002 |
法理学 |
0 |
秋 |
不计入 总学分 |
21043002 |
民法总论 |
0 |
秋 |
21043007 |
刑法总论 |
0 |
秋 |
学术活动 |
2 |
必修 |
实验实践环节 |
4 |
必修 |
出国(境)交流访学奖励学分 |
2-3 |
≥3个月 |
总学分(不含补修学分) |
45 |
≥32学分 |
六、主要培养环节与考核要求
1.课程学习
课程学习采取教师讲授、师生讨论、学生自学、读书报告等多种学习形式,着重培养学生独立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课程考核一般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学位课程考核方式采用考试或写论文等形式,按百分制评定成绩,60 分以下为不合格。选修课、学术活动、实践实验活动等教学环节宜用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查成绩一般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定,也可以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由导师及有关教师写出评语和考查结果,方能取得学分。
课程学习原则上在前2学期完成。硕士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课程考核,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考查或课程考核不合格者,须重修该门课程,两次重修考核未通过者,取消毕业资格和申请学位资格。
2.学术活动
本专业研究生应积极参加校内的各项学术活动,并在导师的带领和指导下参加校外的专家讲学、学术会议、研究生学术论坛等学术活动。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参加10次以上校内外学术活动,其中包括主持一次研究生学术研讨会,主讲2次以上学术报告。学术活动考核由研究生填写《扬州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记录表》和《扬州大学研究生学术报告登记表》,完成《扬州大学关于建立研究生学术报告会制度的意见》(校研[2004]14号)有关规定者,方能获得2学分。
3.实验实践环节
本专业研究生应重视实验实践活动,重视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科学研究要积极参加各类专业实验,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开展法律检索、法律文书写作、模拟法庭、模拟仲裁、模拟调解等实验活动,通过专业调查,撰写学术论文,积极递交专业论文和调查报告,并根据《扬州大学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科研成果基本要求的规定(试行)》(〔2018〕38号)积极投稿。科研成果应符合学位申请的基本要求。社会实践通过参与法律咨询、法律谈判、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律所见习、司法实务部门实习以及为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等方式进行。研究生社会实践须认真填写《扬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毕业实习表》,考核由学院和实践单位对学生实践情况综合考核。
4.学科综合考核
在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后的第三学期将对研究生的知识结构、能力素质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课程学习情况、本学科文献的阅读情况以及对本学科研究前沿的掌握情况等。综合考核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作出成绩评定,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进入随后的中期考核和论文开题环节。综合考核和评语交学院存入硕士生个人档案。
5.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一般在第四学期初进行,主要考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研能力、文献查阅能力、实验能力、数据分析与处理能力等。参加中期考核的研究生应已完成或超过规定的最低课程总学分。研究生须填写《扬州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表》。中期考核的结果分为A(优秀)、B(合格,继续攻读学位)、C(警告,提出改正建议)、D(不合格,建议作退学处理)4个等级。考核结果为B等以上的硕士生方可进入学位论文阶段。以同等学力入学者必须在完成补修课程并且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表由学院存档。
6.论文开题
硕士生学位论文开题工作在中期考核之后,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开题报告由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公开评定。开题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拟定的学位论文题目;(2)课题研究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3)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4)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方案及其可行性分析;(5)课题的创新性;(6)个人培养计划完成情况、预期进展和预期成果;(7)与课题有关的资料积累和前期研究成果。开题报告和专家组评定意见作为硕士学位论文预审的必备材料存档。对没有通过开题报告论证的硕士生,经导师同意,须在三个月后申请重新开题,重新开题仍未获通过者将劝其退学。
7.论文中期检查
在论文答辩前一学期内,学院根据研究方向组织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阶段性工作进行评价。硕士生在学位论文完成后,应向导师全面报告论文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果,听取意见。
8.论文答辩前预审
学院对硕士生学位论文实行预审制度。答辩前2个月,学院组织预审小组对申请答辩的研究生进行预审,确定如期答辩还是延期答辩,并提出论文修改意见。预审结果可分为通过、有条件通过、暂不通过、不通过。暂不通过者,须经一个月修改后,经导师同意方可重新申请预审。不通过者,须经三个月修改后,经导师同意方可重新申请预审。学院预审小组对申请人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课程学习、论文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同行专家评阅阶段。
9.论文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采取盲审方式,评阅人至少为两人,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其中至少有1位是校外同行专家。评阅人在论文评阅书中应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明确意见。盲审70分以上为合格。校内盲审和校外盲审任一项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研究生,在论文修改完成后,经导师签字同意以及院学位评定分委会评定通过后可以参加二次盲审。初次盲审低于60分或二次盲审低于70分的研究生必须延期答辩,不得参加本轮次答辩。
10.论文答辩
申请硕士学位必须进行毕业论文答辩。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位专家(人数组成必须为单数)组成。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接受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答辩委员会讨论答辩情况,商定论文评语,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论文成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论文答辩成绩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七、学位申请成果要求
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成果要求按照《扬州大学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科研成果基本要求的规定(试行)》(扬大研院〔2018〕38号)执行。
附录一:核心课程描述
1.“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指导思想和根本遵循,是法学研究生应当掌握的根本理论。本课程着重阐述和研讨以“十一个坚持”为主要内容的法治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学理论的创新性贡献。
2.“法理学”
本课程围绕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命题和法学体系的基本范畴进行研究,为法学专业其他课程学习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培养学生运用法学基础理论分析、解释和解决部门法学习和法律实践中的各种问题能力,促使新型的、复合的应用人才和研究人才的成长。
3“宪法学”
本课程是以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宪法学的原理与法理、宪法的原则与规范、国家基本制度、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权力的配置、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宪法的实施与实现等核心内容。培养和巩固学生的宪法意识、宪法思维、宪法信仰和运用宪法知识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推进传播和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
4“民法学”
本课程围绕民法学的一般理论,对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体系结构、立法模式、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重大理论问题进行研究,使学生准确把握民法的基本理念、核心内容和各项基本制度,树立私法精神,掌握运用民法的理论,分析民事法律制度与现象的方法,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刑法学”
本课程围绕刑法基本原理、犯罪和刑罚的基本规范和原理进行研究,培养学生运用相关的刑法理论解决具体犯罪的司法实务问题。着重培养学生运用刑法学的思维方式进行理论思考与分析、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能力,为从事刑法学理论研究以及法律实践工作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6.“法学方法论”
本课程旨在训练法学专业研究生法律适用的思维、能力和方法,着重从微观层面分析法官判案的基本原理、运行机制和主要过程。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思维和各类法律方法分析解决法律适用中具体问题,提高学生法律规则意识和司法能力,丰富学生分析法律问题的方法,提升从事法学研究及司法实践的基本技能。
7.“证据法学”
本课程围绕证据法基本原理、证据的法律规范、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及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进行研究,重点研究诉讼领域的证据法律规范及证据应用问题。通过专题研讨和实证分析提高学生证据思维能力,培养学生运用证据法原理分析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的基本方法和职业技能。
附录二:文献阅读书目和期刊目录
序号 |
著作或期刊的名称 |
作者或出版商 |
备注 |
1 |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
【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著作 |
2 |
政治学 |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商务印书馆 |
著作 |
3 |
社会契约论 |
【法】卢梭,商务印书馆 |
著作 |
4 |
法学方法论 |
【德】拉伦茨,商务印书馆 |
著作 |
5 |
法律与革命 |
【美】伯尔曼,贺卫方等译,法律出版社 |
著作 |
6 |
论法的精神(上、下卷) |
【法】孟德斯鸠,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 |
著作 |
7 |
正义论 |
【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著作 |
8 |
中国法制通史(全十卷) |
张晋藩主编,法律出版社 |
著作 |
9 |
在中国发现历史 |
【美】柯文,林同奇译,中华书局 |
著作 |
10 |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
瞿同祖,中华书局 |
著作 |
11 |
宪法学讲义 |
林来梵,法律出版社 |
著作 |
12 |
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语社会变迁(第二版) |
季卫东,北京大学出版社 |
著作 |
13 |
宪法精解 |
蔡定剑,法律出版社 |
著作 |
14 |
宪法基本权利之基本原理(上、下) |
陈新民,元照出版公司 |
著作 |
15 |
英宪精义 |
【英】戴雪,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
著作 |
16 |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
龚祥瑞,法律出版社 |
著作 |
17 |
现代行政法专题 |
章剑生,清华大学出版社 |
著作 |
18 |
法治思维与新行政法 |
姜明安,北京大学出版社 |
著作 |
19 |
行政法学总论 |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 |
著作 |
20 |
行政法(第五版)(三卷本) |
【美】理查德·J·皮尔斯,苏苗罕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著作 |
21 |
刑法的基本立场 |
张明楷,中国法制出版社 |
著作 |
22 |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
张明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著作 |
23 |
刑法格言的展开 |
张明楷,北京大学出版社 |
著作 |
24 |
英美刑法学 |
赵秉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著作 |
25 |
当代刑法思潮 |
许玉秀,中国法制出版社 |
著作 |
26 |
刑事法治的基本立场 |
蔡道通,北京大学出版社 |
著作 |
27 |
实质犯罪论 |
刘艳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著作 |
28 |
外国刑法通论 |
陈家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著作 |
29 |
刑法概说(总论), |
【日】大㙇仁,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著作 |
30 |
论犯罪与刑罚 |
【意】贝卡利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
著作 |
31 |
民法总论 |
朱庆育,北京大学出版社 |
著作 |
32 |
人格权法 |
王泽鉴,北京大学出版社 |
著作 |
33 |
物权法:规范与解释, |
崔建远,清华大学出版社 |
著作 |
34 |
侵权责任法 |
程啸,法律出版社 |
著作 |
35 |
美国合同法 |
【美】范斯活思,葛云松、丁春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著作 |
36 |
亲属法原论 |
余延满,法律出版社 |
著作 |
37 |
商法(第4版) |
范健,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
著作 |
38 |
商法基本问题研究 |
赵万一,法律出版社 |
著作 |
39 |
商法与企业经营 |
周林彬,北京大学出版社 |
著作 |
40 |
公司法和商法的法理基础 |
【美】乔迪·S·克劳斯,金海军 (译者),北京大学出版社 |
著作 |
41 |
民事诉讼法专论 |
江伟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著作 |
42 |
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 |
张卫平,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著作 |
43 |
比较民事诉讼法 |
常怡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著作 |
44 |
民事证据立法前沿问题研究 |
李浩,法律出版社 |
著作 |
45 |
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五版)(上下册) |
陈瑞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著作 |
46 |
刑事辩护论 |
熊秋红,法律出版社 |
著作 |
47 |
刑事诉讼法(上下册) |
林钰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著作 |
48 |
《刑事诉讼法》(上下册) |
【美】韦恩·R·拉费弗等,卞建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著作 |
49 |
麦考密克论证据 |
【美】麦考密克,汤维建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著作 |
50 |
刑事证据大全 |
【美】乔恩·R·华尔兹,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著作 |
51 |
经济法原理 |
张守文,北京大学出版社 |
著作 |
52 |
信息、权利与交易安全:消费者保护研究 |
应飞虎,北京大学出版社 |
著作 |
53 |
联邦反托拉斯政策—竞争法律及其实践 |
[美]赫伯特·霍温坎普,许光耀、江山、王晨译,法律出版社 |
著作 |
54 |
权利革命之后:重塑规制国 |
[美]凯斯·R· 桑斯坦,李洪雷、钟瑞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著作 |
55 |
法律的经济分析 |
[美]理查德·A·波斯纳,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
著作 |
56 |
企业、市场与法律 |
[美]罗纳德·哈里·科斯,盛洪、陈郁译,三联书店。 |
著作 |
57 |
规制及其改革 |
[美]史蒂芬·布雷耶,李洪雷,宋华琳,苏苗罕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
著作 |
58 |
法律经济分析的基础理论 |
[美]斯蒂文·沙维尔,赵海怡,史册,宁静波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
著作 |
59 |
经济法总论 |
[日]丹宗昭信、伊从宽,(日)吉田庆子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
著作 |
60 |
欧洲与德国经济法 |
[德]弗里茨·里特纳、迈因哈德·德雷埃尔,张学哲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
著作 |
61 |
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第二分册) |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
著作 |
62 |
国际法:领悟与构建——W.迈克尔·赖斯曼论文集, |
【美】赖斯曼,万鄂湘等编译,法律出版社 |
著作 |
63 |
国际法哲学导论 |
何志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著作 |
64 |
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 |
【英】J·H·C·莫里斯,李双元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
著作 |
65 |
比较国际私法 |
陈卫佐,清华大学出版社 |
著作 |
66 |
国际贸易法文选 |
【英】施米托夫,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
著作 |
67 |
海商法 |
[美]G·吉尔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
著作 |
68 |
OMAY 海上保险. |
【英】 Donald O’may,法律出版社 |
著作 |
69 |
租船合同与提单 |
【英】Stewart C.Body等,法律出版社 |
著作 |
70 |
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 |
朱榄叶主编,法律出版社 |
著作 |
71 |
中国法学 |
中国法学会 |
期刊 |
72 |
法学研究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
期刊 |
73 |
法学 |
华东政法大学 |
期刊 |
74 |
中外法学 |
北京大学 |
期刊 |
75 |
政法论坛 |
中国政法大学 |
期刊 |
76 |
法商研究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期刊 |
77 |
法律科学 |
西北政法大学 |
期刊 |
78 |
法制与社会发展 |
吉林大学 |
期刊 |
79 |
法学评论 |
武汉大学 |
期刊 |
80 |
现代法学 |
西南政法大学 |
期刊 |
81 |
环球法律评论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
期刊 |
82 |
比较法研究 |
中国政法大学 |
期刊 |
83 |
法学家 |
中国人民大学 |
期刊 |
84 |
清华法学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期刊 |
85 |
中国社会科学 |
中国社会科学院 |
期刊 |
编写人员:蔡宝刚 张清 王承堂 杨昌宇 胡吕银 邱爱民 周立胜 曲昇霞 李云波
高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