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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方案

扬州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标准(2020)

学科代码:0301

学科名称:法学

第一部分 学科定位与发展目标

学科定位:本学科目前处于江苏省中上游地位,与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等高校的法学学科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但在苏中苏北地区具有一定的优势。根据教育部第三轮学科评估结果,本学科在国内同类学科中处于中游地位,学科建设仍需加强。

发展目标:经过五年发展,在十四五末期,学科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省内,继续保持在苏中苏北的领先地位,扩大与该地区其他高校法学学科的优势,逐步缩小与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法学学科的差距;国内,以第五轮学科评估为契机,进一步认清形势,在国内法学学科中力争处于中上游地位。重点加强法学理论、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等学科方向建设,着力打造扶持一批科研团队,提升科研能力。

第二部分 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1. 获本学科硕士学位应掌握的基本知识

    1.基础性知识

    法学硕士应熟悉法学的基本理论,并能合理运用法学理论分析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应熟练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养成法律人的法律思维,熟练运用法律推理、解释和论证方法;应当具有撰写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以及相关公文的写作能力;应掌握哲学、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等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

    2.专业性知识

    法学硕士应系统而牢固地掌握所在学科方向的专业知识;深入理解与研究方向相关的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能够把握自己研究领域的最新动态和最新进展;能熟练运用法学研究方法,并能围绕自己的研究领域独立从事一定的学术研究。

    3.工具性知识

    法学硕士应该各种文献检索和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和手段。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够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文献和资料。

  2. 课程体系

    法学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分为学位课程与非学位课程,学位课程由英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等公共课程以及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等学科基础课程组成;非学位课程由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法学原著导读、行政法专题研究、犯罪学专题、商法专题、经济法专题、民事诉讼法专题、刑事诉讼法专题

    国际法专题等专业基础课程以及法律社会学、经济犯罪研究、法律的经济分析、知识产权法、罗马法等专业选修课程组成(参见扬州大学法学院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3. 获本学科硕士学位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1.学术素养

    法学硕士应当热爱法学专业,形成牢固的守法观念和尊重程序的意识;具有独立的学术人格和严谨的学术态度,崇尚科学精神,对法学有浓厚的兴趣;具有将一般性法学理论观点上升为系统法学理论体系的修养及能力;能够将法律思维方法和学术创新精神贯彻到各项法学研究过程中。法学硕士应当具有高尚的职业操守,养成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潜心法学理论素养的积淀,学习目的和动机端正,具有为国家发展和社会建设做贡献的远大理想和责任感。

    2.学术道德

    法学硕士应当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树立民族自豪感和社会责任感,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诚实守信,培养高尚的人格和道德情操。

    法学硕士应当恪守学术规范,崇尚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完善学术人格,修身正己,忠于真理,学风严谨,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摒弃抄袭剽窃,切忌弄虚作假,避免粗制滥造和重复研究,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努力成为优良学术道德的践行者和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

    三、获本学科硕士学位应具备的基本学术能力

    1.获取知识的能力

    法学硕士应当具备运用多种科研工具获取知识以及运用外语获取知识的能力。通过阅读本学科领域主流、经典、前沿的专业主文献,来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同时还具有通过法律实践、学术交流、文献检索等其他途径获取知识的良好能力;熟练掌握法学研究所需的基本研究方法。

    2.科学研究能力

    法学硕士应能运用基本原理分析法律现象,提出和解决问题;具有中国问题意识和解决中国法律问题的能力;具备自主地查阅、搜集、处理、归纳学术资料和信息的能力,能追踪学科前沿知识,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具备撰写和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能力,在校期间申请学位应符合如下条件之一:

    (1)研究生发表至少1篇CSSCI或SSCI或SCI或A&HCI(限境外外文期刊)或SCD或中文核心期刊收录论文;

    (2)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

    (3)获得授权软件著作权1项;

    (4)其他形式的成果认定(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本要求涉及的成果均须以“扬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学位申请人排名第一或导师(含导师组成员,若为导师组成员,必须在论文开题之前提交书面申请至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备案)排名第一、申请人排名第二。若为SCI论文,须以“扬州大学”为通讯作者单位(中外合作联合培养除外)。

  4. 实践能力

    法学硕士应当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或其他专业技术和社会服务的素质和潜力,应当具备综合应用法律专业知识判断、分析和处理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具备设计、组织、实施实证调查研究的能力,能与法律实务部门建立紧密联系;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完成基本的法律接待、法律谈判和法律咨询等实际业务。

    4.学术交流能力

    法学硕士应当具有较强的学术交流能力,能熟练运用法律专业术语进行学术交流,具备与各法律实务部门接洽、联系的技巧和能力,积极参与各种学术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的学术交流能力与学术水平。

  1. 学位论文要求

    1.规范性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应当规范,符合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7713-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7714-2005)的规范性要求。

    (1)结构合理,应包含中英文摘要、目录、导论、正文、结论、注释和参考文献等基本内容。

    (2)篇幅适中,正文一般应达到3万字。

    (3)引文合理,注释规范,不会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4)术语使用规范,其中有关国别、法典、专业术语等的表述符合通用的使用方法,不会产生歧义、引人误解。

    2.质量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应当具有较高的学术质量

    (1)论文选题适当,具有研究的价值。

    (2)论文反映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学术动态和最新成果,研究目标明确,综合能力较强。

    (3)论文所依据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正确。

    (4)论文的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在理论或者实践中有独到之处,如提出了新命题,新角度、新方法,较好地解决法学理论或者法律实践中的某一具体问题。

    (5)论文研究思路和方法可行性强,数据真实可靠。

    (6)论文材料翔实,条理清晰,层次分明,逻辑性强,文笔流畅,文风严谨。

    (7)在某一特定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理论或者观点创新。

    (8)符合学术规范。

    3.工作时间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应当按照学院学位论文写作进度安排,在预答辩之前提交初稿,在正式答辩前提交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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